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或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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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深圳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
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且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诊断其需使用符合深圳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特定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对其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或药店实际支出的、符合深圳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特定药品目录中的药品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 |
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且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诊断其需使用保险合同约定的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药品目录中约定的药品,对其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或药店实际支出的、符合药品目录中约定的药品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 |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深圳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
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该次住院前七日(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门诊急诊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自出生以来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关怀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自出生以来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并进行化学疗法或者放射疗法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关怀津贴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关怀津贴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