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度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或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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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及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的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重度疾病保险金 |
合同所承保的重度疾病共有一百二十种,重度疾病保险金由重度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和重度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二项保障构成。 ·重度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度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度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重度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且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并达到以下约定的运动标准,则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重度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付重度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给付金额和对应的运动标准如下: (1)重度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的起始金额为0; (2)合同生效次月起的三十六个月内,被保险人每天运动步数达到10,000步,且每天主动完成活动打卡,即视为有效达标一天;每个自然月内有效达标25天及以上,则当月计为达到运动标准。当月达到运动标准的,次月1日起重度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的金额将按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增加。重度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增加的次数最高为25次; (3)重度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等于该重度疾病确诊时对应的重度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的金额;
(4)被保险人的运动数据以运动记录平台上的数据为准。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合同所承保的中度疾病共有二十五种,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给付金额以投保人选择的计划为准。
同一种中度疾病仅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合同所承保的轻度疾病共有四十种,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给付金额以投保人选择的计划为准。
同一种轻度疾病仅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全残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由全残基础保障保险金和全残额外保障保险金二项保障构成。 全残基础保障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全残基础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全残额外保障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全残,且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并达到以下约定的运动标准,则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全残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付全残额外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给付金额和对应的运动标准如下: (1)全残额外保障保险金的起始金额为0; (2)合同生效次月起的三十六个月内,被保险人每天运动步数达到10,000步,且每天主动完成活动打卡,即视为有效达标一天;每个自然月内有效达标25天及以上,则当月计为达到运动标准。当月达到运动标准的,次月1日起全残额外保障保险金的金额将按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增加。全残额外保障保险金增加的次数最高为25次; (3)全残额外保障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等于全残发生时对应的全残额外保障保险金的金额;
(4)被保险人的运动数据以运动记录平台上的数据为准。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由身故基础保障保险金和身故额外保障保险金二项保障构成。 身故基础保障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基础保障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额外保障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身故,且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并达到以下约定的运动标准,则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身故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付身故额外保障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金额和对应的运动标准如下: (1)身故额外保障保险金的起始金额为0; (2)合同生效次月起的三十六个月内,被保险人每天运动步数达到10,000步,且每天主动完成活动打卡,即视为有效达标一天;每个自然月内有效达标25天及以上,则当月计为达到运动标准。当月达到运动标准的,次月1日起身故额外保障保险金的金额将按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增加。身故额外保障保险金增加的次数最高为25次; (3)身故额外保障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等于身故时对应的身故额外保障保险金的金额;
(4)被保险人的运动数据以运动记录平台上的数据为准。 |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