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盗窃、抢劫、抢夺。
存在下列情况时,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代驾车辆无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代驾车辆无有效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另有约定的情况不在此限;
(三)代驾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代驾车辆;
(四)事故发生后,代驾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代驾车辆或者遗弃代驾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五)代驾人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六)代驾车辆与代驾人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七)代驾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代驾车辆;
(八)代驾人在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车辆的情况下驾驶代驾车辆;
(九)代驾车辆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十)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驾人未对代驾车辆的车况、车险保险投保情况、合法性及其他涉及承保必要条件的信息进行核实。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以及代驾人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保管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但代驾车辆与代驾车内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未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第三者因醉酒、自身疾病、猝死、自杀、自残行为造成的损伤及死亡所产生任何损失及责任;
(四)应由代驾车辆的机动车辆保险承担的赔偿责任;
(五)请驾人及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以及超过其实际价值的损失;
(六)代驾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自身故障;
(七)代驾车辆的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八)代驾车辆本身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九)代驾车辆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十)代驾车辆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十一)代驾车辆在遭受过任何性质的损失后(包括但不限于本保险承保的损失),未经必要的修理继续使用,所导致的损失;
(十二)代驾车辆标准配置以外其他设备的损失;
(十三)代驾车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十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十五)精神损害赔偿;
(十六)任何间接损失;
(十七)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部分。
保障在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从事七座及以下家庭自用车及非营业用载客汽车的代驾服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投保人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于损害赔偿金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及代驾车辆自身机动车商业保险相应险种责任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代驾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且代驾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或机动车商业保险已予以赔付时,按照代驾协议以及合同的约定应当支付的用于补偿代驾车辆次年机动车辆保险保费上浮部分的费用。代驾协议和合同的赔偿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