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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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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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特色: 本产品是专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设计的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具有保险责任更全、范围更广,价格更合理的特点。
产品描述

 产品介绍: 

   
    本产品是专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设计的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具有保险责任更全、范围更广,价格更合理的特点。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相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同一原因身故 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 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领取保险金后的余额。
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同一原因造 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 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 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 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 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列明。

  按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列明。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竣工之日的24时起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需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本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五)被保险人接受检查、整容手术、麻醉、药物治疗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八)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九)被保险人酗酒,违法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物。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本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等其他类似情况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无有效资质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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