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 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或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 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 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五)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 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
(七) 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B.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适用对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该险种。例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公司等各类企事业单位。
所需资料:
投保单、雇员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