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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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公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公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公司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公司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立二级(含)以上医院(普通部)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按照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保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已从社保获得补偿: 扣除社保补偿部分后按100元/次免赔额,在合同约定保额内按10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未从社保获得补偿: 按100元/次免赔额,在合同约定保额内按9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公司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除外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的所有医疗机构。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公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立二级(含)以上医院(普通部)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被保险公司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意外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0免赔天数,单次给付最长不超过90天,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被保险公司因遭受主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导致意外骨折并住院治疗的,意外住院津贴与意外骨折津贴给付以高者为准。
除外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的所有医疗机构。 |
意外骨折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主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造成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经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保险公司按合同所列骨折类别及骨折程度所对应的日数乘以每日生活津贴标准给付骨折生活津贴。 意外骨折意外津贴0免赔天数,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公司意外骨折津贴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骨折津贴给付保险金上限。10万保额计划:给付80元/天,全年累计意外骨折津贴给付保险金上限为人民币5000元;20万保额计划:给付160元/天,全年累计意外骨折津贴给付保险金上限为人民币10000元。 如果被保险公司同时遭受合同所列两项以上(含两项)骨折时,保险公司只给付金额较高一项的骨折津贴。 被保险公司因遭受主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导致意外骨折并住院治疗的,意外住院津贴与意外骨折津贴给付以高者为准。
除外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的所有医疗机构。 |
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
因产品保险条款规定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护车车费,产品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在限额内予以赔偿,限额为人民币壹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