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境外医疗保险金
|
医疗诊所在首选医疗服务网络内给付比例100%,网络外给付比例75%;医院住院在首选医疗服务网络内给付比例100%,网络外给付比例75%;医院医生门诊在首选医疗服务网络内给付比例100%,网络外给付比例75%。
|
境内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由境外暂时返回境内的,在境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接受住院治疗或门诊治疗,保险公司按第七条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返回并常住境内的,对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之日起180日内直接、完全因该意外而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意外身故保险金受人应当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保险人退还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受益人未在30日内退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有权追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根据合同针对其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按照《评定标准》所规定伤残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评定标准》中与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遭受意外之日起第180日对该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以第180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为基础进行伤残评定。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已有伤残可领取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按照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应当扣除保险人针对已有伤残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金累计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保险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
紧急援助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相关人员可拨打保险公司指定的二十四小时授助电话(以下简称“援助电话”),保险公司将通过其指定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按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援助服务并按约定承担相应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