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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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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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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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生还,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公司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金;30日内未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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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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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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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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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或90日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保险公司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于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投保当地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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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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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并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扣除合同约定的每次住院免赔天数后(最少免赔3天),按照“意外伤害住院每日津贴金额×(每次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但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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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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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且死亡原因被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认定为猝死的,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猝死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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