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70%(含)以上的,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旱灾;
(二)病虫草鼠害。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小麦出苗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并在保险合同载明起始时间与终止时间,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