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3.3如实告知”、“4.1犹豫期”、“5.1效力中止”、“6.2保险事故通知”、“7.2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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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前(含)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不含)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当保险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8-41周岁160%;42-61周岁140%;62周岁及以上120%。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