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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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年龄对应已交纳保险费比例具体为:0-17周岁100%;18-41周岁160%; 42-61周岁140%;62周岁及以上120%。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