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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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爱金 | 自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第9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关爱金,共给付5次。 |
年金 | 自第10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特别关爱金;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至10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