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豁免保险费: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因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身故,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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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且在第10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且在第10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或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在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上,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公司不再针对该种轻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超过90日,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公司不再针对该种中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每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超过90日,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交费期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疾病确诊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保险责任中提及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期间年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