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保险金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我们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进行给付,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原位癌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定义的,我们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我们将豁免被保险人原位癌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全残之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并以1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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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原位癌保险金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仅针对符合合同约定的原位癌进行给付,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原位癌定义和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
豁免保险费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交费期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保险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原位癌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全残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1次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原位癌、全残或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原位癌、全残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原位癌、全残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