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生存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和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分别按合同前3年累汁己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第7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及保险期间岳满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 祝寿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日,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己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一次祝寿保险金。祝寿保险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41周岁,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可以为被保险人60周岁或70周岁,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其中一个,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保险金的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己满41周岁,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为被保险人70周岁。 |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祝寿保险金领取日(不含)之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己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祝寿保险金领取日(含)起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 年金 | 自合同的第六个保险单年度起,年金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保险单周年日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每个保险单年度内已领取的年金与该保险单年度内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