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2轻症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进行轻症保险金申请时,已达到本合同2.4.1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我们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4.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不含)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并以1次为限。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中提及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期间年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进行轻症保险金申请时,已达到合同2.4.1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不含)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交费期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