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高中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5、16、17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高中教育金。
二、大学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19、20、21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
三、学业深造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2、23、24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学业深造金。
四、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中提及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期间年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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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金 | 若在年满15、16、17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高中教育金。 |
大学教育金 | 若在年满18、19、20、21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 |
学业深造金 | 若在年满22、23、24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学业深造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身故或全残之日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中提及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期间年数)计算。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10周岁
保险期间:至2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