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年金
自本合同的第六个保险单年度起,年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保险单周年日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每个保险单年度内已领取的年金与该保险单年度内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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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年金 | 自合同的第六个保险单年度起,年金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保险单周年日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每个保险单年度内已领取的年金与该保险单年度内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