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二、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日,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一次祝寿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可以为被保险人60周岁、70周岁或80周岁,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个,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保险金的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三、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祝寿保险金领取日(不含)之前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祝寿保险金领取日(含)起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您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我们将豁免您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1.您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2.您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1.您身故或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间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3.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发生变更或投保人职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职业不在我们承保范围之内者,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4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保险责任中提及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期间年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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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1.自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第7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6%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第8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10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日,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一次祝寿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领取日为年满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可以为60周岁、70周岁或80周岁,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其中一个,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保险金的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在祝寿保险金领取日(不含)之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身故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自祝寿保险金领取日(含)起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您在合同交费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保险公司将豁免您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的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1.您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2.您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下列第二至第七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全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4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