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
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保险
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
金;
3.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
人年满8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
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生存
保险金;
4.自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
人年满99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保
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特别教育金
若您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13周岁,则自其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
周年日(含)起,至其年满21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
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20%给付特别教育金。
三、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
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
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
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我
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保险责任中提及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本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
为交费期间年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1.在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合同生效后的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年 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止,在每一个保险 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 金; 3.自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 人年满8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止,在每一个 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生存 保险金; 4.自年满8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 人年满99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在每一个保 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特别教育金 | 若您投保时未满13周岁,则自其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 周年日(含)起,至其年满21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 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20%给付特别教育金。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 险金: 1.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 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身故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2.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自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其他
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本合
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间:至99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