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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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或全残之日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您已交纳或者转入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以及年金受益人累计领取年金的金额。 |
生存年金 | 自附加合同生效满3个保险单年度起,年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若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本附加合同期满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时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保险单周年日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
满期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期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