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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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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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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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后,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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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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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后,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按附加合同2.4.1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若保险公司已根据主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且不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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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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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合同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分为A组和B组两组(参照轻症疾病释义中的轻症疾病分组)。
1.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经医院确诊发生同一组别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已领取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所列的第一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另一组别中任何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组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2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2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进行保险金申请时,已达到附加合同2.4.1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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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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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向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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