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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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止,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8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止,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自年满8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99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特别教育保险金 | 未满16周岁,则自其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其年满21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 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别教育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