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按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二、生存年金
我们提供以下两种生存年金的领取方式,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生存年金的领取方式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自生存年金领取起始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2. 方式二:20年保证长期领取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间内应领未领的生存年金总和,其金额为:保证给付期间内应给付的生存年金总额扣减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后的余额(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满后身故,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生存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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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生存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按合同的累计已交 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身故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 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年金 | 提供以下两种生存年金的领取方式,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 种,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生存年金的领取方式一经确定,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1. 方式一:长期领取 自生存年金领取起始日(含)起,至年满100周岁的保险单 周年日(含)止,若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 止。 2. 方式二:20年保证长期领取 自生存年金领取起始日(含)起,至年满100周岁的保险单 周年日(含)止,若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并保证给付20次。 |
祝寿保险金 | 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生存年金领取起始日,合同的 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年金 | 长期领取 |
基本保额 (约定领取年龄至10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20年保证长期领取 |
基本保额 (约定领取年龄至10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未领取满20年身故,剩余未领满20年年金由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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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已交保费 |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年金领取前身故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