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30 日内,经指定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30 日后,经指定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流产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自然流产或治疗性流产,且流产发生时妊娠已满12 孕周,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被保险人流产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其中自然流产指胎儿尚无独立生存的能力,也未使用人工方法,而因某种原因导致胚胎或胎儿自动脱离母体而排出;治疗性流产指为了抢救孕妇生命或健康所做的流产。
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若附属被保险人经指定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先天性畸形(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无论附属被保险人人数之多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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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疾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日起30 日内,经指定医院初次 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妊娠疾病保险金,合同终 止。 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若于合同生效日起30 日后,经 指定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 种),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妊娠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流产保险金 | 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若自然流产或治疗性流产,且流产 发生时妊娠已满12 孕周,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被 保险人流产保险金,合同终止。 |
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 | 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若附属经指定医院初次确诊罹患 合同所定义的先天性畸形(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合同终 止。无论附属人数之多少,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附属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醉酒、斗殴、自杀、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进行除治疗性流产以外的人工流产,其中治疗性流产是指为了抢救孕妇生命或健康所做的流产;
六、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妊娠已满28 孕周;
七、被保险人发生流产时妊娠未满12 孕周;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九、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及其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悉附属被保险人于分娩前已患先天性畸形;
十三、在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治疗性流产以外的人工流产、先天性畸形、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妊娠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流产 | 基本保额×6% | |
附属被保险人先天畸形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