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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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 按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身故之日 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若在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 按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被保险人身故 之日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在达到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 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分别给付生存保 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投保时0-27周岁 |
基本保额 (可选择30、40或50周岁领取) |
投保时28-37周岁 |
基本保额 (可选择40或50周岁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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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38-45周岁 |
基本保额 (可选择50周岁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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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20%)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