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后(续 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 按合同约定的住院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合同到期日前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仍未出院,将住院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承担住院津贴 保险金给付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醉酒、斗殴、自杀、故意自伤;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六、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及其并发症;
九、 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的疾病;
十、 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一、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 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美容治疗、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洁牙、视力矫正、先天性畸形治疗、康复性治疗、性病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三、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四、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感染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分娩或流产、美容手术、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疾病住院津贴补助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保单生效30天后确诊,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