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于年满25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少儿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于年满25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除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我们还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9 周岁或年满10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且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于年满25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中提及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期间年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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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按合同的累计已交纳 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身故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后,若于年满25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前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少儿重 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金,合同终止。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后,若于年满25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前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少儿特定重大疾 病,除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我们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5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99 周 岁或年满10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且在等待期 后于年满25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 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满足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满足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满足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感染艾滋病、先天性疾病、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