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期限:至99岁
犹豫期:10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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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1. 自合同生效起,至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2. 自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8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止,在每一个 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3. 自年满8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99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 在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身故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2. 在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我们按身故的合同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别教育保险金 | 若您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16 周岁,则自其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其年满21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别教育金。 |
生存保险金
1. 自合同生效起,至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2. 自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8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止,在每一个 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3. 自年满8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99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1. 在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身故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2. 在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我们按身故的合同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别教育保险金
若您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16 周岁,则自其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其年满21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别教育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60周岁前 |
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含60周岁至80周岁前 |
基本保额×3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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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80周岁至99周岁 |
基本保额×4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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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教育金 |
基本保额×20% (投保时年龄未满16周岁,含18周岁至21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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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未满60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60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