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英大附加泰和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给付祝寿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见9.5)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英大附加泰和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英大附加泰和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英大附加泰和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英大附加泰和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同时终止。
若我们已根据本合同附加的“英大附加泰和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英大附加泰和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中提及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期间年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终止;若因意外身故,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 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祝寿保险金 | 若生存至年满8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合同及其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给付祝寿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终止。
犹豫期
如果未发生保险金给付,自本合同签收日起十五日内,您可以解除本合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祝寿金 |
已交保费 (80周岁时领取一次) |
身故 |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非意外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