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A、B两项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可单独投保A项或B项可选保险责任,也可在投保A项可选保险责任的同时投保B项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本公司可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A项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高处作业时因意外坠落直接导致身故或伤残,本 公司按本条第三项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B项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伤残,本公司按本条第三项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
三、各项可选保险责任的保险金按下列约定给付: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保险责任中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约定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约定保险责任中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并且该伤残达到国家《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所列伤残等级的,本公司按约定保险责任中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若不同次意外伤害造成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约定保险责任中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约定保险责任中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约定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保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并 且该伤残达到国家《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所列 伤残等级的,本公司按约定保险责任中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 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参保人员人数及其所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的比例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醉酒、斗殴、故意自伤;
三、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在非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六、 未经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操作、作业、施工;
七、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肇事逃逸;
八、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 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一、 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二、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三、 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四、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职工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非意外法院宣告死亡;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等导致的伤害;非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