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产品为两全类交通意外保险,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出行保障
产品特色
保费低廉保障高
保费最低1000元;保障最高1000万元。
出行必备身价高
产品保障范围既包括乘坐客运汽车、轮船、轨道交通、民航等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也包括驾驶或乘坐私有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保障范围较为全面。
责任体现有担当
产品既提供高额的意外保障,同时又提供满期保险金,既满足人们对家庭责任的体现,又实现资金的保全功能。
快乐驾乘伴我行
坐拥百万随行,驾驭尊贵人生。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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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 险费(不计息)的 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或全残(见 8.4),我们按本合同 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 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 70 周岁(见 8.5)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前遭受 意外伤害(见 8.6),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 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 计息)的 110%与 1 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
客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汽车期间(见 8.7)遭受意外伤害,并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 或全残,我们给付客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客 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如下: 一、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7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前遭受意外 伤害,则客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累计已交纳 保险费(不计息)的 110%与 2 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二、若被保险人自年满 7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起遭受意外伤 害,则客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 险费(不计息)的 110%与 1 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
客运轮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期间(见 8.8)遭受意外伤害,并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 或全残,我们给付客运轮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客 运轮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如下: 一、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7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前遭受意外 伤害,则客运轮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累计已交纳 保险费(不计息)的 110%与 4 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二、若被保险人自年满 7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起遭受意外伤 害,则客运轮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 险费(不计息)的 110%与 2 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
私有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 7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前驾驶或乘坐私有 汽车期间(见 8.9)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 纳保险费(不计息)的 110%与 6 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私有汽车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见 8.10)遭受意外伤 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 身故或全残,我们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如下: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7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前遭受意外 伤害,则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累计已交纳 保险费(不计息)的 110%与 8 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二、若被保险人自年满 7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起遭受意外伤 害,则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 险费(不计息)的 110%与 4 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见 8.11)遭受意外伤 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 身故或全残,我们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航 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数额如下: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7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前遭受意外 伤害,则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 费(不计息)的 110%与 10 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二、若被保险人自年满 7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起遭受意外伤 害,则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不计息)的 110%与 5 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2.3.3至2.3.8约定的各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5.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6.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2.3.2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2.3.4至2.3.8约定的各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作为交通工具的驾驶者肇事逃逸;
2.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法规导致的伤害;
3.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或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之外的原因被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2.3.3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110% | |
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110% |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110%+基本保额 (70周岁前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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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 未满70周岁 | 已交保费×110%+基本保额×2 |
已满70周岁 | 已交保费×110%+基本保额 | |
客运轮船意外身故或全残 | 未满70周岁 | 已交保费×110%+基本保额×4 |
已满70周岁 | 已交保费×110%+基本保额×2 | |
私有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110%+基本保额×6 (70周岁前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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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未满70周岁 | 已交保费×110%+基本保额×8 |
已满70周岁 | 已交保费×110%+基本保额×4 |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 未满70周岁 | 已交保费×110%+基本保额×10 |
已满70周岁 | 已交保费×110%+基本保额×5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两年内自杀、猝死、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等导致的伤害;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法规导致的伤害;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或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之外的原因被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