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英大元康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是专门针对因罹患重大疾病而产生的庞大医疗费用开支的风险设计,为客户提供价格低廉、保障全面的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
产品特色
产品价格低 交费压力轻
保障范围广 交费方式灵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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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见8.4)之外的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8.5),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