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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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重度”,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轻度”,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以1次为限。 |
原位癌保险金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给付以1次为限。 |
特定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特定恶性肿瘤——重度”,除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豁免保险费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交费期间内经保险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 “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将豁免被保险人确诊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全残,按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全残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