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70周岁。
2、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从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3、犹豫期:自合同签收日起十五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解除合同。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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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给付已交纳保险费比例:0-17周岁,10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