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2、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从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3、等待期: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无息返还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这90日称为等待期。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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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除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额外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