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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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 | 1.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 2.涵盖合理且必要的社保内医疗费用: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非商业性质保险,下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必需的医疗费用; 3.每次保险事故累计治疗天数以180日为限,若至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最长延续至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日起第30日且该次保险事故累计治疗天数不超过180日;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不含港澳台)发生的一般医疗费用; 5.每人每次治疗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保险公司在扣除100元后按90%赔付; |
营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商业营运的火车(包括地铁、轻轨、城市铁路)、商业营运的轮船、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