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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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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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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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300万元给付,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300万元后,保险公司再对未能以一般医疗保险金受偿的部分,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300万元。年累计给付以600万元为限。包括: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含住院当日)30日(含第30日)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日(含第30日)急诊医疗费用。
若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则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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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疾病及意外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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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患疾病,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一般医疗费用。
(2)一般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30日(含第30日)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日(含第30日)急诊医疗费用。
(3)保险公司在扣除1万元免赔额后,按照100%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年累计给付保险金金额之和以300万元为限。
(4)若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则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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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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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10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床位费限1500元/天。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共享300万元保额,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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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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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90天后(无论新保或续保加购均受此等待期的限制),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需要接受医学必需的治疗。
由保险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安排的,被保险人在日本的医院治疗所产生的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海外医疗费用,无论有无社保,赔付比例均为70%,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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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及手术扩展特需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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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共享300万元保额,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90天等待期后患疾病,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恶性肿瘤或必须接受保险条款约定的10种特定手术,并在特定医疗机构治疗的,由此发生的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计算给付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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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及特定手术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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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90天等待期后,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并住院治疗的或必须接受保险条款约定的10种特定手术,并实施相应手术并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合理住院天数,保险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200元/日×最高180天,其中单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最高天数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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