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3-18周岁
保险期间:1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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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简称“《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 | 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已获得补偿金额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人民币100元后,按本责任所属条款内的分级累进的赔付比例表计算并给付。 |
意外伤害门急诊 | 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已获得补偿金额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人民币100元后,按80%的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疾病身故 | 于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自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
疾病住院医疗 | 因罹患疾病须入医院住院治疗,就被保险人因该疾病支出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非商业性质保险,下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必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任何途径(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商业保险等任何第三方)已获得补偿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人民币100元后,按责任所属条款内的分级累进的赔付比例表计算并给付。 |
新冠肺炎身故、全残 | 按保险单载明的全残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
新冠肺炎确诊津贴 | 按保险单载明的法定传染病疾病保险金额给付法定传染病疾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