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货物运输的承运人皆可作为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区域范围内从事货物运输业务时,凡交由被保险人使用被保险人自有车辆或与被保险人签有合同租用的车辆运输的货物,在本保险单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对因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对货主或托运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包括盗窃、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失。)
(二)承运人可以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负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二)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三)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及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所致的各种后果损失。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外,根据其他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二)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或占用的任何物品、车辆、船舶、飞机及其附件。
(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