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被保险人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商场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
3、在保单明细表列明的由被保险人所拥有的电梯、自动扶梯或手推车发生意外事故;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责赔偿。
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商场。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协议应负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由于自然灾害、任何污染、核事故引起的损害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四、直接或间接由战争、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暴乱、民众骚乱、罢工所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六、被保险人负担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七、第三者的间接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
八、未经公安消防部门、专门设备检验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的经营场所或者部位发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责任。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