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设立的各会计师事务所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该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在本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一)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二)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三)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四)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审计业务;
(五)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二)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
(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前执行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七)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