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合法资格的普通教育机构
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3、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4、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5、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6、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7、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8、未明确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校方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9、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10、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1、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2、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13、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14、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15、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6、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17、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注册学员发生伤亡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3.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的;
4.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
5.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
6.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
7.学生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
8.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
9.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
10.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
11.战争及类似战争行为;
本保险对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