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六)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二)被保险人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三)被保险人使用他人的资质证书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下列各项,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的财产的损失;
(二)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三)机动车辆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五)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七)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