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高保额航意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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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障功能:提供身故、残疾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提供航空意外伤害事故保障、火车意外伤害事故保障、轮船意外伤害事故保障、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保障四种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以选择以上四种意外伤害事故保障中的部分或全部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航空意外伤害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航空班机,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空班机的舱门的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火车意外伤害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客运火车(包括地铁、轻轨、城市铁路),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进入火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的终点走出火车车厢的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3、轮船意外伤害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轮船(指客船、旅客渡船),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进入码头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甲板的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4、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指具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有营运执照合法营运的汽车,包括公共汽车及公共电车;有营运执照,合法营运的出租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的期间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单中所载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
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某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本条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根据《标准》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标准》中所对应的残
疾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责任
残疾保险责任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故意犯罪的活动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伤害;

 

(四)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管理规定的;

 

(七)被保险人未到达目的地自行离开指定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的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猝死(包括不明原因的死亡);

 

(十二)被保险人乘坐非法营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十三)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十四)恐怖袭击;

 

(十五)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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