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钻井工程
保险人的赔偿以导致弃井后果的上述风险出现时已发生的钻井费用(含材料)为限。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
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特别除外条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钻机及钻井设备的损失(钻井商可为此安排其它特殊的保险)、各种打捞
费用以及为恢复钻井状态而进行修正、研究检查(包括酸处理、断面切除等促进工作)所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