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防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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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附加防火设施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条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或间接引起的

损失负责赔偿:


1. 工地上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2. 保证足够数量的人员受到使用该消防设备的训练,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3. 若建筑、安装工程需设材料仓库,则库存物应分置若干库存点,每一库存点的材料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金

额,每一库存点或间隔50米或由防火墙分隔;所有易燃物,尤其是所有易燃液体和气体的放置地应远离正进

行建筑、安装的财产或任何明火作业区;


4. 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到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5. 试车开始时,所有为设备运行而设计的消防设备必须安装就绪并能使用。

每一存点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范围
暂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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