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一)在本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建筑或安装工程保险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它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
偿。
(三)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依据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乱、罢工、没收征用及因政府命令或有关行政当局命令等引
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
责任。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
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海啸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合同主险项下或《附加施工机器、设备保险条款》项下或本应在这两项保险项下予以负责的任何损
失、费用和责任;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物质损
失和责任;
3、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1)建设单位、承包人或其它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
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建设单位、承包人或其它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
(3)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的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它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不在此限;
(5)渗漏、污染或玷污而引起的任何责任;(6)罚款、处罚、违约金及违约造成其它人的损失、惩罚性的损失、违反或不履行工程合约引起的任何损失
。
(四)保险合同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