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供电方人员操作失误以及供电设备异常运行,造成用户用电设备的损失;
2、供电部门施工失误,线路设备不符合规程要求以及运行维护管理不当,出现倒杆断线而造成用户用电设备的损失。
3、用电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了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10%,并且延续时间超过了1小时,而造成用电设备的损失;
4、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在产品和贮藏品的损失。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违章用电、违章窃电等故意行为以及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2、供电部门有计划地安排停电、限电、调整负荷及接到供电部门通知后未进行线路和设备调整而造成的损失;
3、用电设备正常磨损和使用寿命正常终结及国家和有关部门明文规定应淘汰的高能耗电设备,不合格用电设备。
4、因遭受第二条列明的事故而造成停工停产等一切间接损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