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保险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出租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发生下列事故,造成房屋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漏电;
3、煤气泄漏;
4、结构破坏或者倒塌。
配套设施:是指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装璜以及被保险人根据租赁合同为承租人提供的家用电器、家具和生活用具。
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是指与承租人共同生活在出租房屋内的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及其子女。
(二)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被提起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